交通逃逸要不要做伤情鉴定-程晴晴律师|法行宝
2026-04-21 交通事故

交通逃逸案件中,伤情鉴定通常是必要的,但并非绝对,需分情况讨论:

  1. 从追究逃逸者法律责任的角度
    若逃逸行为导致人员受伤,伤情鉴定是认定事故责任、追究逃逸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关键证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逃逸者需承担全部责任,但若伤者伤情构成重伤或死亡,逃逸行为可能升级为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此时,伤情鉴定结论直接影响案件定性(如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幅度(如刑期长短)。例如,轻伤与重伤的刑事立案标准不同,鉴定结果直接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

  2. 从民事赔偿的角度
    伤情鉴定是确定赔偿范围的重要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中残疾赔偿金需以伤残等级鉴定为前提。若未做伤情鉴定,伤者可能因无法证明损失范围而无法主张全额赔偿。例如,未鉴定伤残等级时,法院可能仅支持已发生的医疗费,而拒绝赔偿后续治疗费或残疾辅助器具费。

  3. 从程序必要性的角度
    若逃逸者已自首或被查获,且伤者伤情明显轻微(如皮肤擦伤),公安机关可能根据现场证据直接认定责任,此时伤情鉴定非强制程序。但若伤者主张赔偿或逃逸者否认伤情与事故的关联性,鉴定仍是必要手段。此外,若逃逸者未归案,伤者应尽快鉴定并保留证据,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伤情变化影响鉴定结论。

建议:

  • 若伤情涉及骨折、内脏损伤等可能构成重伤的情形,务必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要求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 若伤情轻微,可先与逃逸者协商赔偿,若协商无果或逃逸者拒不认责,仍需通过鉴定固定证据;
  • 鉴定时机宜早不宜迟,避免因治疗导致伤情变化(如疤痕淡化)影响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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