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逃逸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是一起做吗-张永明律师|法行宝
2026-05-23 交通事故

交通逃逸案件中,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通常不是一起做的,二者在鉴定时机、目的和程序上存在明显差异。以下是具体分析:

  1. 鉴定时机不同

    • 伤情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受伤当时的损伤程度(如轻伤、重伤),通常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或短期内进行,为刑事立案、追究逃逸者刑事责任提供依据。
    • 伤残鉴定:需等待伤者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进行(一般需3-6个月以上),目的是评定伤残等级(如十级至一级),为民事赔偿(如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提供依据。
  2. 鉴定目的不同

    • 伤情鉴定:解决“伤害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直接影响逃逸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如交通肇事罪)。
    • 伤残鉴定:解决“赔偿金额”的问题,通过量化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标准,属于民事赔偿范畴。
  3. 程序衔接

    • 若逃逸案件涉及刑事追责,公安机关会先委托进行伤情鉴定,若构成重伤或死亡,逃逸者可能面临3-7年有期徒刑。
    • 待伤者治疗终结后,再由法院或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鉴定,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 例外情况:若伤情较轻(如轻微伤),可能仅需伤情鉴定,无需伤残鉴定。

建议:

  • 若您是受害者,应优先配合公安机关完成伤情鉴定,同时保留治疗记录、医疗票据等证据,为后续伤残鉴定和索赔做准备。
  • 若涉及逃逸者赔偿,可在病情稳定后及时申请伤残鉴定,避免因拖延影响赔偿金额。

如有进一步疑问(如鉴定流程、赔偿计算等),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