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8级后再做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是否就作废”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鉴定(在工伤语境下,通常指的是对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再次评估或复查鉴定)并不是相互排斥或替代的关系。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评估,其结果对于确定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您被鉴定为工伤八级伤残后,这一鉴定结果在一般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且会作为您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这包括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在特定条件下(如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您提到的“再做伤残鉴定”,这通常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如伤情发生变化、对原鉴定结果有异议等)进行的复查鉴定或再次鉴定。这种鉴定并不是对原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否定或作废,而是对工伤职工伤残情况的进一步评估和确认。
如果是因为伤情发生变化而进行的复查鉴定:
如果是因为对原鉴定结果有异议而进行的再次鉴定:
综上所述,工伤劳动能力鉴定8级后再做伤残鉴定(无论是复查鉴定还是再次鉴定),并不会导致原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自动作废。新的鉴定结果将根据实际情况作为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但原鉴定结果在新的鉴定结果出具前仍然有效。
因此,您无需担心原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会因后续的伤残鉴定而作废。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和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