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老赖自愿跟执行人去法院这一行为本身是可行的,但需分情况讨论其法律效果和后续影响。
自愿配合执行的法律意义
若老赖(被执行人)自愿与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前往法院,通常表明其愿意配合执行程序,这属于积极履行义务的表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时,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但若被执行人主动配合,法院可能简化流程或暂缓强制措施。例如,若双方能就还款计划达成和解,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制作调解书,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需注意的潜在风险
- 虚假配合:若老赖表面配合但实际无履行能力(如转移财产后声称“没钱”),执行人需警惕其拖延战术。此时可要求法院在和解协议中设置担保条款(如提供抵押物)或违约惩罚条款(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 程序合法性:即使老赖自愿前往法院,执行程序仍需依法进行。例如,法院需核实其财产状况(《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若发现其隐匿财产,可依据《刑法》第313条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执行人的应对建议
- 提前准备证据:携带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书及老赖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房产信息),以便法院快速启动执行程序。
- 要求书面承诺:若老赖提出分期还款,务必要求其签署书面和解协议,并由法院确认,避免口头承诺无保障。
- 申请司法拘留:若老赖虽到法院但拒不履行,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申请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最长15日),形成心理压力。
总结:老赖自愿配合是积极信号,但执行人需通过法律手段固化其承诺,并持续监督履行情况。若遇复杂情况(如财产转移、虚假和解),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