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书证和证人证言的定义及其在法律上的应用。
书证,根据法律定义,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容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证据。它通常是已经存在的、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的信息,如合同、票据、书信等,这些书面材料直接承载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
证人证言,则是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关键在于,它是由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即证人)提供的,关于案件事实的描述或说明。
现在,我们回到问题本身:证明人具写证明书证明事实,这属于书证范围还是证人证言范围?
如果证明书是由证明人根据其亲身经历或了解的事实,以书面形式详细陈述并签署的,那么这份证明书在性质上更接近于证人证言的书面化。尽管它是以书面形式存在,但其核心价值在于证明人作为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所提供的陈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书面化的证人证言通常仍被视为证人证言的一种形式,只不过是以书面方式呈现。但严格从定义出发,并考虑到其内容来源于证人的个人陈述,我们可以倾向于认为它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尤其是在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该证明书是独立于证人陈述之外的其他类型书证时。不过,若此证明书被法律程序正式采纳并作为证据,其形式和效力可能会根据具体法律体系和程序规则有所调整。
如果证明书本身并不直接反映证明人的个人陈述,而是作为某种文件、记录或数据的载体,用于证明案件中的某个事实(例如,一份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某事件发生的官方文件),那么这份证明书则更符合书证的定义。在这种情况下,证明书的内容不是基于证明人的个人知识或经历,而是基于某种客观记录或数据。
在大多数情况下,当证明人具写证明书以证明事实时,这份证明书更侧重于反映证明人的个人陈述和了解,因此更倾向于被归类为证人证言的范畴(尤其是当它以书面形式详细记录证人的陈述时)。然而,具体分类还需根据证明书的内容、形式以及法律程序中的具体要求来确定。
总结:证明人具写的证明书,在大多数情况下,更倾向于被视为证人证言的书面形式,尤其是当它详细记录了证明人的个人陈述和了解时。但具体分类还需根据证明书的具体内容和法律程序的要求来判断。在司法实践中,重要的是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便法院能够准确、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