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结尾怎写-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行政纠纷

在撰写起诉状的结尾部分时,确实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格式,以确保文书的正式性和法律效力。以下是一个清晰、详细且具有深度的解答,帮助您正确撰写起诉状的结尾:

起诉状结尾的标准格式:

起诉状的结尾部分应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致送法院名称: 在结尾的开头,需要明确写明提交起诉状的法院全称。例如:“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这一步骤至关重要,因为它确保了起诉状能够准确无误地送达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2. 具状人署名: 在致送法院名称下方,应使用“起诉人XXX”或“具状人XXX”进行署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应使用“起诉人”而非“原告人”。因为“起诉人”是诉讼程序启动阶段的正式称谓,它直接对应了起诉行为,并符合《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主体表述的要求。而“原告人”虽然也可以指代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但在起诉状这一特定文书中,使用“起诉人”更为恰当,以避免术语混淆。

  3. 日期签署: 在署名下方,需要注明起诉状提交的具体年月日。这一步骤不仅记录了起诉状的提交时间,也是法律程序中的重要时间节点。

示例模板: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XXX
XXXX年XX月XX日

“起诉人”与“原告人”的区别及使用建议:

  • 法律术语规范:

    • “起诉人”是诉讼程序启动阶段的正式称谓,它体现了当事人主动提起诉讼的身份。在起诉状、上诉状等文书中,使用“起诉人”是符合法律规范的。
    • “原告人”虽然也可以指代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但它更多见于庭审陈述或法律文书生效后的语境。在起诉状中,使用“原告人”可能会引发术语混淆,因为此时案件尚未进入审理阶段。
  • 实践适用场景:

    • 在撰写起诉状时,推荐使用“起诉人”进行署名,因为它直接对应了起诉行为,并符合法律对诉讼主体表述的要求。
    • 若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且法院已确认当事人身份,那么在庭审或判决书中,“原告”可以作为标准称呼。但在起诉状本身,仍应以“起诉人”落款。

综上所述,撰写起诉状结尾时,应确保包含致送法院名称、具状人署名(使用“起诉人”)以及日期签署等关键要素。遵循这些规范,可以确保起诉状的正式性和法律效力,为后续的诉讼程序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