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富士康离职签的日期可以不来么”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离职流程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后,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您有权在规定的通知期满后离职,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的额外批准。这里的“通知”是单向的,即您告知用人单位您的离职意愿和离职日期,用人单位应当尊重您的决定。
接下来,针对您提到的“离职签的日期可以不来么”的问题,这实际上是在询问,如果您在已经与用人单位约定了离职日期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单方面改变这个日期而不来上班。从法律和合同的角度来看,一旦您与用人单位就离职日期达成了共识,并且这个共识是以书面形式(如离职申请、离职协议等)确认的,那么您就有义务按照这个日期来办理离职手续并结束工作。如果您单方面改变离职日期而不来上班,这可能会构成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当然,如果您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离职日期,比如突发疾病、家庭变故等,您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并说明情况,争取用人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您的离职日期进行适当调整。
此外,我还想提醒您的是,无论您是否按照约定的离职日期来上班,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您支付应得的工资和福利。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工资、拒开离职证明等违法行为,您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会投诉,或者到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建议您在已经与富士康约定了离职日期的情况下,尽量按照这个日期来办理离职手续并结束工作。如果您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离职日期,请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并说明情况。希望这些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