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股份上调稀土矿价 北方稀土是否有权拒绝高价采购-杨昕月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公司事务

结论概述:结合新闻背景,包钢股份与北方稀土已就2026年第二季度稀土精矿价格达成上调协议,北方稀土无权单方面拒绝按新价格采购,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存在法定解除/变更合同的情形。以下从合同关系、法律条款、行业特殊性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1. 合同关系维度:关联交易协议的约束力

根据新闻背景,包钢股份与北方稀土的稀土精矿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双方已通过公告明确交易价格、数量等核心条款,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465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因此,北方稀土作为买方,若未与包钢股份协商一致或未出现法定解除事由(如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情势变更等),无权单方面拒绝按新价格采购。若强行拒绝,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2. 法律条款维度: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能性

若北方稀土主张价格上调幅度过大(如环比涨幅44.61%、累计涨幅131.79%),可尝试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关键点:

  • “无法预见”:需证明价格波动超出行业正常风险范围(如稀土市场供需突变、政策调整等);
  • “明显不公平”:需量化成本压力(如采购成本占比、利润空间压缩等),证明继续履行将导致企业重大损失。

实践难点:

  • 稀土价格受市场供需、政策调控等多重因素影响,法院可能认定价格波动属于商业风险,驳回情势变更主张;
  • 双方为关联方,价格调整可能被视为内部利益分配,法院审查会更严格。

3. 行业特殊性维度:稀土资源的战略属性

稀土作为国家战略性资源,其交易受《稀土管理条例》等法规严格监管。根据新闻背景,包钢集团拥有白云鄂博矿独家开采权,包钢股份与北方稀土的交易实质是资源内部配置,价格调整需兼顾:

  • 市场规律:反映资源稀缺性和开采成本;
  • 产业协同:避免因价格矛盾影响上下游产业链稳定;
  • 监管合规:需向证监会、国资委等部门备案或审批(若涉及国有资产)。

建议:

  • 北方稀土可与包钢股份协商分期调价或设置价格波动缓冲机制(如设定年度涨幅上限),平衡成本与供应稳定性;
  • 若协商无果,可依据《公司法》第21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向股东会或法院主张权利,但需证明价格调整存在利益输送或显失公平。

延伸思考:行业警示与预防措施

  1. 合同条款设计:关联交易协议应明确价格调整机制(如挂钩市场指数、设定调价触发条件),减少后续争议;
  2. 合规审查:价格调整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如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公开披露,避免信息不对称;
  3. 多元化供应:北方稀土可拓展其他稀土供应商,降低对单一来源的依赖,增强议价能力。

总结:北方稀土目前无权拒绝高价采购,但可通过协商、法律途径或行业合作寻求解决方案。若您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条款或制定应对策略,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