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和保证谁优先-孙先格律师|法行宝
2026-04-16 经济纠纷

结论:抵押权与保证责任的优先顺序,首先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若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则抵押权优先;若为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则抵押权与保证责任处于平等地位,债权人享有选择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当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包含物的担保(抵押权)和人的担保(保证责任)时,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首先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实现其债权。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与抵押人、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担保权利的实现顺序和方式,那么就必须严格按照该约定来执行。无论是抵押权还是保证责任,都需依照约定的顺序和份额来承担。

实例说明:假设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同时丙为甲的借款提供保证。若乙、甲、丙三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甲到期不还款,乙应先就甲的房产实现抵押权,不足部分再由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在甲到期未还款时,乙就必须按照这一约定来行使权利。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

  1.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一原则体现了债务人是最终债务承担者的理念,通过先以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来清偿债务,不仅符合常理,也体现了公平原则。这样做能够避免保证人先承担责任后再向债务人追偿的繁琐程序,提高债权实现的效率。

实例说明:继续沿用上述例子,若乙、甲、丙三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权利的实现顺序,而甲的房产是作为抵押物提供的。那么,在甲到期未还款时,乙应当先就甲的房产实现抵押权,若房产变现后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丙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1.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

当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时,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物的担保(抵押权)和人的担保(保证责任)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债权人拥有选择的权利。若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其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实例说明:假设甲向乙借款,丙以自己的房产为甲的借款提供抵押,同时丁为甲的借款提供保证。若乙、甲、丙、丁四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权利的实现顺序。那么,在甲到期未还款时,乙既可以选择就丙的房产实现抵押权,也可以选择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若乙选择了其中一种方式并实现了部分或全部债权,就不能再要求另一种担保人承担超出其应承担份额的责任。

三、特殊情况与风险提示

  • 留置权的优先性: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的明确规定。

  • 风险控制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担保权利的实现顺序和方式,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同时,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也应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审查,确保其价值足以覆盖债权金额,从而降低债权实现的风险。

综上所述,抵押权与保证责任的优先顺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