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实际开展鉴定工作)所需要的材料并不完全一样,前者是提交申请时所需的材料,后者是鉴定机构通知申请人参加鉴定时可能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补充的材料。具体分析如下: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所需材料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需填写完整并签字);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证明工伤事实);
- 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如住院记录、手术记录、影像报告等);
-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其他特殊材料(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安装辅助器具的证明等,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所需材料
实际鉴定阶段,鉴定机构可能要求补充或核实以下材料:
- 现场查验材料:鉴定专家可能要求查看原始病历、影像片(如X光、CT)等,以确认伤情;
- 辅助检查材料:若初次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需进一步检查(如肌力测试、智力测试等),可能需补充相关报告;
- 证人证言或调查材料:在复杂案件中,鉴定机构可能要求用人单位或同事提供书面证言,或自行调查取证;
- 其他特殊要求:如涉及精神类伤残,可能需提供专科医院的精神鉴定报告。
关键区别:
- 申请阶段材料以“证明工伤事实和伤情基础”为主,需提前准备并提交;
- 鉴定阶段材料以“辅助专家现场评估”为主,可能需根据鉴定要求临时补充。
建议:
- 提交申请时,务必按清单准备材料,避免因缺失导致退回;
- 接到鉴定通知后,主动联系鉴定机构确认是否需要补充材料,确保鉴定流程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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