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的药品还在销售怎么罚款-吴明慧律师|法行宝
2026-04-16 侵权纠纷

召回药品仍在销售属于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根据违法情节处以罚款,具体处罚需结合违法主体、主观故意、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以下从法律责任主体、处罚依据、处罚情节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责任主体与处罚依据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37条,召回药品仍在销售的责任主体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医疗机构三类。监管部门(药监局)将依据违法情节,对责任主体处以货值金额10倍-30倍罚款;若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则按10万元-300万元罚款。例如:某药企故意隐瞒召回信息,继续销售问题药品,若涉案货值50万元,可能面临500万-1500万元罚款。

二、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

处罚力度与违法情节直接相关,主要从以下四方面判定:

  1. 主观故意性

    • 若企业明知药品需召回仍继续销售(如篡改召回通知、隐瞒缺陷信息),属于主观故意,将按货值金额30倍或300万元顶格处罚;
    • 若因管理疏漏(如未及时通知下游、未下架库存)导致药品继续销售,属于过失,可能按货值金额10倍或10万元起罚。
  2. 危害后果严重性

    • 若召回药品已造成人身损害(如患者用药后住院),除罚款外,还可能面临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 若未造成实际危害,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药品含致癌物),仍可能按顶格处罚。
  3. 违法持续时间

    • 召回通知发布后立即停止销售的,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 通知发布后持续销售超过7日的,属于情节严重,可能按顶格处罚。
  4. 配合调查态度

    • 主动召回剩余药品、配合溯源调查的,可能按货值金额10倍-15倍处罚;
    • 拒不召回、销毁证据的,可能按货值金额25倍-30倍处罚。

三、典型案例参考

  • 案例1(主观故意):某药企为减少损失,篡改召回通知中的缺陷批次信息,继续销售问题药品,涉案货值200万元。药监局认定其主观故意,处以6000万元罚款(货值30倍),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 案例2(过失疏漏):某药店因未及时查看召回通知,继续销售3盒召回药品,货值仅150元。药监局认定其过失,处以10万元罚款(最低限额),并责令整改。

提示:若发现召回药品仍在销售,可向当地药监局举报(电话12315),并提供销售凭证、药品包装等证据。监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并保护举报人信息。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