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能否将被监护人的财产赠与他人-张丽珍律师|法行宝
2026-04-16 婚姻家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不能擅自将被监护人的财产赠与他人,除非这种赠与行为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监护人的职责是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履行监护职责。这意味着监护人在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时,必须确保这些行为对被监护人是有益的,或者至少不会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一条款为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界限。如果监护人擅自将被监护人的财产赠与他人,且这种赠与行为并非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王某某作为陈某功的监护人,擅自将陈某功名下的房产份额赠与给长子陈某某,且没有证据表明这种赠与行为是为了维护陈某功的利益。因此,法院认定王某某的这种行为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同样地,在另一个案例中,小妹作为张老伯的监护人,擅自将张老伯的房产赠与给自己,这种行为也是无效的。因为小妹并没有为了张老伯的利益而进行这种赠与,而是出于自己的私利。

综上所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不能擅自将被监护人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监护人需要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必须确保这种行为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并且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如果监护人违反了这些原则和规定,那么他们的行为将是无效的,并且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