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可以做家里有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么-朱佑敏律师|法行宝
2026-04-15 劳动纠纷

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是否可以做家里有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对于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以及实际监护能力的考量。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通常由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来担任,但需要经过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如果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那么会由上述机构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在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时,才会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然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能担任监护人。关键在于,担任监护人需要具备一定的监护能力,这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能力、生活照料能力以及精神慰藉能力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如果在经济上无法自给自足,或者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无法给予精神病人足够的支持,那么他们可能并不适合担任监护人。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希望担任家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他们需要证明自己具备足够的监护能力。这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经济状况证明以及生活照料计划等。同时,他们还需要得到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或者通过法律程序来确认自己的监护人资格。

综上所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并不一定不能做家里有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但关键在于他们是否具备足够的监护能力,并且是否能够得到相关机构的同意或者通过法律程序的确认。因此,在决定是否担任监护人之前,建议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先评估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能力,并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