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 阴阳合同 法官采信怎么处理-陈美玲律师|法行宝
2026-04-15 合同纠纷

在政府采购中若出现“阴阳合同”,法官采信问题需分情况处理,以下是详细分析:

  1.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 核心原则:若“阴阳合同”中的“阴合同”(实际履行合同)存在规避政府采购法定程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等情形,法官将依据《民法典》第154条认定其无效。此时“阳合同”(备案合同)若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可能被采信为形式合法但需结合实质审查。
    • 典型场景:例如通过“阴合同”降低采购标准、指定特定供应商,或以“阳合同”虚报价格套取财政资金。法官会重点审查合同签订背景、资金流向、履行情况等证据链。
  2. 实质履行情况决定合同效力

    • 核心原则:若“阴阳合同”均存在部分履行,法官会优先采信实际履行内容与合同目的相符的版本。例如:
      • 若“阳合同”条款模糊但“阴合同”明确约定了技术参数,且供应商实际按“阴合同”标准交付,法官可能认定“阴合同”为真实意思表示。
      • 若“阴合同”未实际履行(如未付款、未验收),法官可能仅采信“阳合同”的书面条款。
  3. 行政程序合规性影响司法认定

    • 核心原则:政府采购合同需经过公示、备案等程序,若“阴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法官可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否定其效力。例如:
      • 未通过公开招标签订的“阴合同”,即使双方自愿履行,也可能因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6条被认定无效。
      • 若“阳合同”已通过合规程序备案,法官可能推定其具有公示效力,但允许当事人提供反证推翻。
  4. 证据优势原则的适用

    • 核心原则:法官会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如邮件、聊天记录、付款凭证、验收报告等)判断哪份合同更接近真实交易。例如:
      • 若采购方能证明“阳合同”仅为应付审计,实际按“阴合同”结算,且供应商未提出异议,法官可能采信“阴合同”。
      • 若供应商能证明“阳合同”是双方最终协商结果(如补充协议),且已部分履行,法官可能否定“阴合同”效力。

实务建议:

  • 对采购方: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程序,避免签订“阴阳合同”;若已签订,需保留“阳合同”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如会议纪要、审批文件)。
  • 对供应商:在合同履行中留存书面沟通记录,避免口头变更合同;若发现采购方要求签订“阴阳合同”,可拒绝并留存证据。
  • 争议解决:若进入诉讼,需从合同签订背景、履行情况、行业惯例等多角度举证,必要时申请鉴定(如合同形成时间)。

政府采购中的“阴阳合同”涉及行政合规与民事效力的交叉问题,建议根据具体案情设计诉讼策略。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