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一般不能直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可通过提交证人书面证言等方式提供证人证言,特定情况下可申请行政复议机构调查取证或要求证人作证。具体分析如下:
行政复议的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此处的“调查情况”可理解为包含对证人证言的收集,但法律未明确赋予申请人直接申请证人出庭的权利。实践中,证人通常以书面证言形式参与复议程序。
证人证言的提交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途径提交证人证言:
证人出庭的特殊情形
若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复杂事实认定或证人证言存在矛盾,行政复议机构可能依职权要求证人到场接受询问。此时,证人需配合行政复议机构的调查工作,但此程序由行政复议机构启动,而非申请人直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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