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虚假诉讼案件后,可通过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要求中止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将裁定中止执行。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与程序启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虚假诉讼案件中,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12条,向执行法院提交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书、虚假诉讼初步证据(如虚假合同、伪造证据等),申请中止执行。法院需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审查,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
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实务操作要点
后续程序衔接
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申请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申请恢复执行或执行回转;若虚假诉讼不成立,法院将裁定恢复执行,并可能对申请人滥用异议权的行为予以处罚。
建议:若您涉及虚假诉讼相关执行争议,需尽快整理公安机关立案材料、虚假诉讼证据及原执行案件卷宗,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中止执行申请,并同步关注公安机关侦查进展,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