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售假线索时,需提供的核心材料包括:举报书、商标权属证明、侵权证据及其他辅助材料,法律依据主要为《商标法》第六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具体分析如下:
一、需提供的核心材料
举报书
需明确载明以下内容:
商标权属证明
侵权证据
其他辅助材料
二、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条
明确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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