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离婚 二审调解和好 法律文书如何表述-贺晶晶律师|法行宝
2026-04-15 婚姻家庭

在司法实践中,一审判决离婚而二审调解和好的情况下,法律文书的表述会根据调解和好的具体情形有所不同,但核心要点是明确双方自愿和好并撤销原一审判决,以下分情况说明:

  1. 若二审法院直接制作调解书
    二审法院会制作《民事调解书》,其核心内容通常包括:

    • 当事人信息:列明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 案件背景:简要说明一审判决离婚的情况(如案号、判决时间、判决结果)。
    • 调解内容:明确双方自愿和好,恢复婚姻关系,并注明“撤销一审法院(案号)离婚判决”。
    • 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与一审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内容相反,即撤销离婚判决)。
    • 其他条款:如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需在调解书中一并明确;若无其他争议,可仅写“双方无其他争议”。
  2. 若二审法院以调解协议形式确认和好
    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未直接制作调解书,法院会出具《调解协议确认书》或类似文书,内容与调解书类似,但需注意:

    • 调解协议需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由法院审查后附卷。
    • 最终仍需以调解书形式结案,否则调解协议不具有直接强制执行力。

关键法律依据与实务要点: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二审调解和好的实质是撤销一审离婚判决,因此调解书中必须明确“撤销一审判决”的内容,避免后续争议。
  • 若一审判决已生效(如二审期间未中止执行),需通过二审调解书明确撤销,否则可能存在执行冲突。

建议:

  • 调解书内容需严谨,避免模糊表述(如“双方暂时和好”),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彻底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 若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变更,需在调解书中详细列明,防止后续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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