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法定许可的情形-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4-14 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这些情形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需支付报酬或遵循其他规定:

  1. 教科书编写出版:

    • 情形描述: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可以汇编已发表的作品片段、短小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单幅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与教科书配套的教学辅导资料。
    • 使用要求:需按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如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 举例:某出版社为编写小学音乐教材,可以汇编已发表的短小音乐作品片段,但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在教材中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2. 报刊转载、摘编:

    • 情形描述: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 使用要求:需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注明原作者及作品信息。
    • 举例:某日报刊登了一篇关于环保的文章,另一周刊可以转载该文章,但需向原作者支付报酬,并在转载时注明原作者姓名和文章标题。
  3. 录音制品制作:

    • 情形描述:录音制作者可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新的录音制品。
    • 使用要求:需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 举例:某音乐制作公司想将一首已发表的歌曲重新录制为新的版本,可以不经原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支付报酬,除非原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
  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 情形描述:广播电台、电视台可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及已出版的录音制品。
    • 使用要求:需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举例:某电视台想播放一部已发表的电影,可以不经原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支付报酬,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5. 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使用:

    • 情形描述: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使用要求:使用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需确保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 举例:某摄影师想拍摄一座位于公园内的雕塑,可以不经雕塑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但拍摄的照片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或侵犯雕塑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6. 为盲人提供作品:

    • 情形描述: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使用要求: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需确保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 举例:某出版社想将一本已发表的小说改编成盲文版本供盲人阅读,可以不经原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

在享受法定许可便利的同时,使用人也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例如,必须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若著作权人明确声明不许使用的,则排除在法定许可范围之外。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合理使用情形,这些情形下使用作品无需许可和支付报酬,如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说明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等。但同样需确保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如有任何关于著作权法法定许可或合理使用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