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企央企的出资人,在遵守企业法方面,主要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以下是对这两部法律中相关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出资人的权利滥用
不得滥用权利: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
- 内部关系保护:出资人在行使权利时,需确保不损害法人和其他出资人的利益,这保护了法人内部关系中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有限责任基石:出资人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责任是营利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应严格限制在司法裁判中,不得任意扩大。
- 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条件:主要适用于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且需有严重损害营利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后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国家出资公司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以下是一些关键条款: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 新《公司法》第170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明确国家出资公司概念:
- 根据新《公司法》第168条,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完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规定:
- 明确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并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部门、机构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
- 针对国有独资公司,新增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申请破产、分配利润等。
优化国有独资公司治理机构:
- 新《公司法》要求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新增国家出资公司内部合规治理机制:
- 新《公司法》第177条明确规定,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 这要求国家出资公司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多角度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并落实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合规管理意识。
实务建议:
-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国家出资公司应依照国资监管机构出台的各项合规管理办法、合规指引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 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结合新《公司法》的修订内容,多角度考虑公司经营实际和公司治理需要,利用新制度工具强化风险管控。
- 加强合规管理意识:通过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并加强合规宣传教育,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和职工强化合规意识,培育具有企业特色的合规文化。
综上所述,作为国企央企的出资人,在遵守企业法方面,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营利法人出资人权利滥用的规定,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