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用工单位不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时,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及劳动者权益:
核查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义务主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支付,而非用工单位(如劳务派遣中的实际用工方)。若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务派遣协议,需先确认协议中是否约定工资支付责任:
- 若协议明确约定由用工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可依据协议向用工单位追偿;
- 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用人单位仍需先行支付劳动者工资,再通过协商或诉讼向用工单位主张权利。
用人单位的直接支付义务
无论用工单位是否支付,用人单位均需在停工留薪期内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若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争议解决路径
- 协商调解:用人单位可与用工单位协商,明确工资支付责任;同时向劳动者说明情况,避免劳动纠纷。
- 劳动仲裁:若协商无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或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主张)。
- 诉讼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涉及劳务派遣,法院可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判决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建议
- 完善协议条款: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支付主体及违约责任。
- 留存证据:保存工资支付记录、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与用工单位的沟通记录等,以备维权之需。
- 及时沟通:发现用工单位未支付时,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沟通,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劳动者直接主张权利。
温馨提示:若您是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劳动者,对具体操作流程或证据收集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提供详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