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办理期间 有人提出异议 公证继续办吗-潘理华律师|法行宝
2026-04-14 行政纠纷

在公证办理期间若有人提出异议,公证是否继续办理需分情况讨论:

  1. 异议内容与公证事项无直接关联或缺乏法律依据
    若异议内容与公证事项本身无关(例如对公证申请人个人行为的道德评价),或异议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公证事项存在违法性、虚假性,公证机构通常会继续推进程序。此时异议不构成法定中止事由,公证员会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审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后出具公证书。

  2. 异议涉及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且提供初步证据
    若异议方提出合理怀疑并提交初步证据(如证明合同存在欺诈、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公证机构可能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25条中止公证。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期间需调查核实争议事实。例如在继承权公证中,若有人提出遗嘱系伪造,公证处会暂停办证并启动笔迹鉴定程序。

  3. 异议导致公证事项出现法定不予办理情形
    根据《公证法》第31条,若异议揭示存在以下情形,公证机构将终止办理: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
    •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
    • 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公序良俗等。
      例如夫妻一方隐瞒离婚事实申请房产过户公证,另一方提出异议并证明婚姻关系存续,公证处将直接拒绝办证。

实务建议:

  • 对异议方:需在知道异议事由之日起3日内向公证机构提交书面材料及证据,逾期可能丧失影响程序的权利;
  • 对公证申请人:可要求公证处出具《中止决定书》明确期限,若超期未恢复可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 争议解决:若对公证处处理结果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案件需结合异议内容、证据充分性及公证事项类型综合判断,建议携带相关材料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