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证办理期间若有人提出异议,公证是否继续办理需分情况讨论:
异议内容与公证事项无直接关联或缺乏法律依据
若异议内容与公证事项本身无关(例如对公证申请人个人行为的道德评价),或异议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公证事项存在违法性、虚假性,公证机构通常会继续推进程序。此时异议不构成法定中止事由,公证员会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审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后出具公证书。
异议涉及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且提供初步证据
若异议方提出合理怀疑并提交初步证据(如证明合同存在欺诈、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公证机构可能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25条中止公证。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期间需调查核实争议事实。例如在继承权公证中,若有人提出遗嘱系伪造,公证处会暂停办证并启动笔迹鉴定程序。
异议导致公证事项出现法定不予办理情形
根据《公证法》第31条,若异议揭示存在以下情形,公证机构将终止办理:
实务建议:
具体案件需结合异议内容、证据充分性及公证事项类型综合判断,建议携带相关材料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