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的认定标准-吴明慧律师|法行宝
2026-04-13 侵权纠纷

乘人之危的认定标准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以及法律后果三个维度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1. 主观意图层面
    行为人需存在“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的故意,即明知对方处于危难境地(如突发疾病、经济困境、重大变故等),仍主动追求通过不公平手段获取利益。例如:趁他人急需资金治病时,以远高于市场利率的利息提供借款,并要求以房产抵押。

  2. 客观行为层面
    需满足两个条件:

    • 对方处于危困状态:如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家庭变故等导致判断力显著下降或急需外部援助;
    • 行为人实施了“显失公平”的行为:即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如以极低价格购买对方唯一住房,或要求对方承担远超合理范围的义务。
  3. 法律后果层面
    被利用方因危困状态被迫接受不公平条件,且该条件与其真实意愿相悖。例如:老人因子女重病急需用钱,被迫以市场价1/3的价格出售房产,事后主张撤销合同。

特殊情形说明:

  • 若对方虽处于困境,但仍有其他合理选择(如可向其他亲友借款),则不构成乘人之危;
  • 商业谈判中利用对方资金紧张压价,若价格未明显偏离市场水平,通常不被认定为乘人之危。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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