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人之危认定标准-万继德律师|法行宝
2026-01-18 刑事辩护

趁人之危的认定标准主要围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客观行为及法律后果展开,需同时满足“乘对方处于危困状态+利用该状态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对方权益”三个核心要件。以下是具体分析:

1.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的故意

  • 行为人需明知对方处于“危困状态”(如紧急需求、缺乏判断能力、经济窘迫等),且主观上意图利用该状态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条件。
  • 示例:甲因家人突发重病急需用钱,乙明知此情况仍以极低价格购买甲的房产,并威胁“不卖就无法支付医疗费”,此时乙具有利用甲危困状态的故意。

2. 客观要件:对方确实处于危困状态且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行为

  • 危困状态的认定:需是客观存在的、显著的困境,如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债务危机等,导致对方无法充分表达真实意愿或缺乏选择余地。
  • 利用行为的表现:行为人通过威胁、胁迫、诱导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接受条件。
  • 示例:丙因失业无力偿还贷款,丁以“不立即还款就曝光隐私”相逼,迫使丙签订高额利息的借款合同,丁的行为构成利用危困状态。

3. 结果要件:行为导致对方权益受损且利益失衡

  • 双方权利义务需显著不对等,如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义务远重于权利等。
  • 示例:戊因交通事故急需赔偿,己利用其焦虑心理,在和解协议中约定“戊放弃后续所有索赔权利,仅获赔1万元”,而实际损失达10万元,此时协议显失公平。

4. 与“显失公平”的区分

  • 趁人之危是显失公平的典型情形之一,但显失公平的范围更广(如利用对方缺乏经验、轻率等)。趁人之危强调对“危困状态”的恶意利用,而显失公平侧重于结果的不公平性。
  • 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151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因趁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5. 实务中的认定难点

  • 危困状态的证明:需通过证据(如医疗记录、债务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明对方确实处于困境。
  • 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证明行为人的利用行为与对方接受不公平条件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时间因素的考量:危困状态需在订立合同时存在,若事后才出现危困,一般不构成趁人之危。

总结:趁人之危的认定需综合主观恶意、客观行为及结果失衡三方面,且需严格区分于正常商业风险或双方自愿的协商。若您遇到类似情况,可提供具体细节,我将进一步分析法律风险及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