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人员擅自入住卖家房屋 该行为如何定性-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6-04-13 房产纠纷

结论概述

在新闻背景中,中介人员杜娟擅自入住卖家房屋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不当居住使用房屋,超出了受委托出售房屋的授权范围,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下从多个角度对该行为进行法律定性分析:

法律定性分析

  1. 侵权行为角度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杜娟未经房屋权利人李军和王丽的明确同意,擅自入住房屋,侵犯了房屋权利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 具体分析:杜娟虽经李军授权出售房屋,但这并不等同于授权其入住使用房屋。即使李军同意杜娟偶尔在房屋中临时过夜,也仅限于带客户看房过晚的特殊情形。杜娟长期居住房屋,明显超出了授权范围,构成侵权。
  2. 违约行为角度(若存在书面合同)

    • 假设情境:若李军与杜娟之间签订了书面委托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杜娟的权限范围,杜娟擅自入住房屋的行为则可能同时构成违约。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具体分析:在此假设情境下,杜娟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新闻背景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因此主要从侵权角度进行分析。
  3. 不当得利角度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具体分析:杜娟擅自入住房屋,享受了房屋的使用价值,而房屋权利人李军和王丽则因此遭受了损失(如房屋使用费、水电费等)。杜娟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因此取得的利益。

新闻背景中的法律后果

  •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杜娟存在不当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房屋出售情况、房主自身存在房屋管理缺位、二手房市场价格波动以及其他中介带客户看房也会产生水电费等多重因素,酌情判定杜娟向李军和王丽支付房屋使用费1.2万元,并承担水、电、燃气费200元。
  • 法律启示:该案例提醒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受托出售房屋时,应严格遵守授权范围,不得擅自入住或使用房屋。同时,房屋权利人在委托中介出售房屋时,也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中介的权限范围,并做好风险防控措施。

对公众的启示

  1. 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选择经营资质齐全、管理规范、内部责任制度健全的专业机构。这些机构在业务流程和人员管理方面更加专业规范,也更有利于在发生争议时厘清责任。
  2. 明确约定权限范围:委托关系应当通过书面合同加以规范,对中介的受托事项和权限范围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口头委托或模糊约定导致的法律风险。
  3. 做好风险防控措施:在售房过程中,如果需要中介代为保管钥匙、协助带看房屋,房东在交付钥匙时应同步做好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例如,在委托合同中明确钥匙保管主体、使用范围及信息反馈要求;要求中介对带看情况进行记录;房主也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定期查看房屋状况,及时甄别异常情况。

类似情况的预防措施

  • 加强中介行业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中介行业的监管力度,规范中介行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通过普法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公众在委托中介出售房屋时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建立中介行业信用体系,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应纳入信用黑名单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