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营业部用设立社以外的旅行社名义签订合同违法吗-程理想律师|法行宝
2026-04-12 合同纠纷

旅行社营业部使用设立社以外的旅行社名义签订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1. 违反旅行社业务经营规范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旅行社设立的分社或营业部应当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且不得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营业部作为旅行社的分支机构,其法律主体资格依附于设立社,无独立法人地位。若以其他旅行社名义签订合同,实质上构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关于旅行社经营许可的规定。

  2. 合同效力与法律责任

    • 合同效力瑕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营业部以非设立社名义签约,合同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 行政处罚风险: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旅行社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游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民事赔偿风险:若因合同无效导致游客损失,营业部及设立社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3. 特殊情形例外
    若营业部经设立社书面授权,以其他旅行社名义代为签约(如设立社与该旅行社存在合作协议),且合同内容未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可能不构成违法。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授权文件明确载明代为签约的权限;
    • 合同相对方知晓并同意该代理关系;
    • 实际履行主体仍为设立社(如旅游服务由设立社提供)。

建议:旅行社营业部应严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业务,避免法律风险。若需与其他旅行社合作,应通过设立社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权责划分。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