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六十条有几款-刘经纬律师|法行宝
2026-04-12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仅有一款内容。具体规定如下: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详细解释:

  1. 代位求偿权的定义:

    •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2. 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 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即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 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 保险人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代位求偿的权利。
  3.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

    •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如果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低于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只能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求偿。
  4.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

    •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是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者。
    • 如果第三者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且保险事故是由其故意造成的,保险人不得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但如果是过失造成的,保险人仍可行使代位求偿权。
  5. 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以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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