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协议撤销的除斥期间-李立律师|法行宝
2026-04-12 合同纠纷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其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一般为一年,但存在最长五年的保护期限。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一般规定

  1. 一年除斥期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受欺诈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若超过此期限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 例如,甲通过虚假宣传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乙在签订合同后第三个月发现了甲的欺诈行为,那么乙应在发现后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乙未在这一年内行使权利,则撤销权消灭,乙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该合同。
  2. 最长除斥期间:

    • 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撤销事由,自民事法律行为(即合同签订)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均消灭。这是对撤销权行使时间的最长限制,确保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二、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 胁迫与重大误解:
    • 若合同是因受胁迫而订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 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即当事人因自身认识错误而订立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此期限相对较短,反映了法律对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的期望。

三、除斥期间的性质与起算点

  • 除斥期间的性质:

    •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固定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这意味着一旦期间开始起算,就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延长或中断。
  • 起算点:

    • 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这意味着,当受损害方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自己受到欺诈时,一年的除斥期间开始计算。
    • “知道”通常指实际意识到欺诈行为的存在;“应当知道”则指基于常理和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应当能够意识到欺诈行为的发生。例如,如果合同中存在明显的虚假信息或不合理条款,且这些信息或条款足以引起一个普通人的警觉,那么即使受损害方声称自己不知道,也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四、法律建议

  • 及时收集证据:

    • 受欺诈方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应尽快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欺诈事实的存在和自身因此遭受的损害。这些证据将是后续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的重要依据。
  • 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受欺诈方应在除斥期间内完成这一步骤,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撤销权受到严格的除斥期间限制。受欺诈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的一年内,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并附上充分的证据支持。一旦超过除斥期间,撤销权即告消灭,合同将确定地有效。因此,受欺诈方应密切关注自己的权益状况,及时采取行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