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07条原文-蒋智勇律师|法行宝
2026-04-12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原文内容为: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1. 违约责任的构成:

    • 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指的是合同一方完全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指的是合同一方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履行的结果与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要求不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 继续履行:当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以达成合同目的。
    • 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违约方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重做等,以使履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
    • 赔偿损失: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为了避免纠纷,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 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妥善保存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如交货单、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 及时主张权利:当发现对方违约时,守约方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举例说明:

假设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乙应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如果乙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则构成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此时,甲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即交付货物;如果货物已经无法交付或交付已无意义,甲可以要求乙采取补救措施,如赔偿因未交付货物而给甲造成的损失;如果乙的违约行为给甲造成了实际损失,甲还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甲为购买货物而支付的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如甲因未获得货物而错失的商机)。

总结与建议:

《合同法》第107条是处理合同违约问题的重要依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