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质疑成立导致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时,原成交供应商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
提出异议
原成交供应商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内容需明确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具体诉求(如撤销成交结果、重新评审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16条,采购人需在收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若未答复或答复不成立,供应商可进一步投诉。
向财政部门投诉
若对采购人答复不满或未获答复,原成交供应商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需附异议答复、质疑成立的相关证据(如评审错误证明、采购文件违法条款等)。财政部门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包括责令改正、撤销成交结果或驳回投诉(《政府采购法》第55-58条)。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若财政部门处理决定仍损害其权益,原成交供应商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需重点论证采购程序违法性(如评审标准适用错误、供应商资格审查违规等),要求法院撤销财政部门决定或直接确认原成交结果有效(《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6条)。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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