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诈骗收款人一班都没有责任-詹振郊律师|法行宝
2026-04-11 刑事辩护

诈骗案件中收款人并非一定没有责任,是否担责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1. 收款人不知情的情况

如果收款人完全不知道款项来源涉及诈骗,且没有参与诈骗的任何环节,比如只是正常接收他人转账(如朋友还款、商业往来等),那么收款人一般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因为诈骗罪的成立需要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实施了欺骗行为。收款人不知情,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举例:小张的朋友小李称要还钱,让小张提供一个银行账号,小张便提供了自己的账号。之后小李将诈骗所得的钱款转入小张的账号。小张对这笔钱是诈骗所得并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小张不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2. 收款人明知是诈骗款项仍协助收款的情况

如果收款人明知款项是诈骗所得,仍然提供自己的账户帮助收款,或者协助转移、隐匿款项,那么收款人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或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构成诈骗罪共犯:当收款人与诈骗行为人有事前通谋,比如共同策划诈骗方案,收款人负责提供账户接收诈骗款项,那么收款人与诈骗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收款人与诈骗行为人没有事前通谋,但在诈骗行为实施后,明知是诈骗所得的款项,仍然提供账户接收,并帮助转移、隐匿等,那么收款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举例:小王和小赵合谋进行网络诈骗,小王负责实施诈骗行为,小赵负责提供多个银行账户接收诈骗款项,并将款项转移到其他账户以逃避侦查。在这种情况下,小赵与小王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又比如,小孙在诈骗行为实施后,得知小周有一笔诈骗所得的钱款,小孙便提供自己的账户帮小周接收,并将钱款取现交给小周,小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 收款人应当知道但因疏忽大意未知道的情况

如果收款人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和常识,应当知道款项可能涉及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意识到,这种情况下收款人的责任认定会比较复杂。一般来说,如果收款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但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比如在民事纠纷中协助返还相关款项等。

举例:小吴经常收到一些来源不明的转账,且转账金额较大,转账人信息也不明确,但小吴没有对此进行任何核实和询问,仍然接收并使用这些款项。后来发现其中部分款项是诈骗所得,在这种情况下,小吴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协助返还相关款项。

如果你遇到涉及诈骗收款人责任认定的问题,或者有相关的法律纠纷需要处理,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