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专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别-赵鑫律师|法行宝
2026-04-11 经济纠纷

虚开专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刑法中均涉及发票和税收的违法犯罪行为,但两者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构成的差异

  1. 主体范围:

    • 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通常要求具备进出口经营权或代理权,因为该罪涉及出口退税环节。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体同样为一般主体,但更常见于具有开票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如一般纳税人,因为该罪直接关联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2. 客体指向:

    • 骗取出口退税罪:直接侵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损害国家对出口贸易的财政支持政策,导致国家财产损失。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破坏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干扰国家税收征管体系,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二、主观目的的差异

  1. 骗取出口退税罪:

    • 核心目的是通过虚构出口事实或夸大出口规模,非法获取国家退税款。例如,企业伪造报关单、出口合同等文件,以骗取出口退税资格或退税款。
  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目的在于通过虚开发票实现偷逃税款、抵扣进项税额或非法牟利。例如,企业为他人虚开发票以收取“开票费”,或为自己虚开发票以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

三、客观行为的差异

  1. 骗取出口退税罪:

    • 典型行为包括伪造/变造出口单据、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以低税率商品申报高税率退税等。这些行为均围绕“出口”环节展开,需借助虚假出口证明文件。
  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典型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这些行为聚焦“发票开具”本身,可能不涉及实际交易或货物流转。例如,空壳公司为他人虚开发票牟利,即使没有实际货物交易,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法律后果的差异

  1. 量刑标准:

    • 骗取出口退税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2. 刑罚侧重点:

    • 骗取出口退税罪因直接侵害国家财政资金,刑罚更重且强调追缴违法所得。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侧重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刑罚与虚开金额直接挂钩。

五、交叉情形的处理

若行为人同时实施两种行为(如虚开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通常按牵连犯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但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 若虚开发票仅为手段,骗取退税为目的,优先定骗取出口退税罪;
  • 若虚开发票行为独立成罪且危害更大,则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总结来说,虚开专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在犯罪构成、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司法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