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冠心病和高血压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这并非一个简单的“是”或“否”的问题,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针对特定情况的罪犯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它通常适用于那些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来确定的。
对于冠心病和高血压这两种疾病,它们本身并不直接决定罪犯是否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关键在于这些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它们对罪犯日常生活和健康的影响。例如,如果冠心病或高血压已经严重到需要长期住院治疗或频繁就医,且罪犯在监狱内无法得到适当的治疗和照顾,那么这可能成为考虑监外执行的一个因素。
然而,仅仅因为患有冠心病或高血压并不足以直接获得监外执行。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即使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但如果适用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罪犯自伤自残、不配合治疗,那么也不得暂予监外执行。此外,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罪犯,如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以及患有严重疾病但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罪犯,监外执行的审批也会更加严格。
以您提供的两个案例为例:
在曹某某的案例中,尽管他患有脑梗后遗症、右侧颈内动脉瘤样硬化、2型糖尿病、高血压3级极高危等多种疾病,且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但由于他在诉讼期间拒不认罪悔罪、未对被害人损失进行赔偿、威胁恐吓证人、多次扬言报复社会等行为,检察机关认为他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因此法院最终决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在张安全的案例中,他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且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等严重疾病。经过综合评判,他的病情达到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相关医学意见所规定的疾病严重程度,且没有表现出社会危险性或其他不得监外执行的情形,因此法院依法决定对他暂予监外执行。
综上所述,冠心病和高血压本身并不直接决定罪犯是否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否符合监外执行需要综合考虑疾病的严重程度、罪犯的社会危险性、是否配合治疗等多个因素。因此,对于具体案件中的罪犯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条件,需要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