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跟居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居委会是否就是其意定监护人”的问题,这需要我们从遗赠扶养协议和意定监护两个概念出发,进行详细的解释和区分。
首先,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它主要规定的是遗赠人(即您或您的亲属)与扶养人(如居委会)之间关于财产遗赠和扶养义务的约定。在这个协议中,遗赠人会在去世后将部分或全部财产遗赠给扶养人,而扶养人则需要在遗赠人生前承担对其生活上的照料和扶养义务。但这一协议并不直接涉及监护权的设定。
其次,意定监护则是指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协议方式预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并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的设定通常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如公证或法院确认,并且明确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
现在,我们回到您的问题上来。跟居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不意味着居委会就自动成为了您的意定监护人。遗赠扶养协议主要关注的是财产遗赠和扶养义务,而意定监护则关注的是在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问题。这两者虽然都涉及到居委会,但它们的法律性质和目的完全不同。
如果您希望居委会在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担任您的监护人,那么您需要与居委会另行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经过法律程序进行确认。这样,当您需要监护时,居委会才能根据意定监护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护职责。
综上所述,跟居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不等同于设定了意定监护。如果您有设定意定监护的需求,建议您与居委会进一步沟通,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