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申宜民律师|法行宝
2026-04-10 合同纠纷

免责条款在以下情形下将被认定为无效:

  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 法律解释: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合同中任何试图免除因自身行为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此类条款违背了法律保护人身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
    • 举例:若某高风险娱乐活动合同中包含“如在活动过程中发生任何人身伤害,主办方概不负责”的条款,而参与者确实因主办方的原因受伤,则该免责条款不能生效,主办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 法律解释:合同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诚信履约,并承担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当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因重大过失(即未尽到一般人在相同情况下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对方财产损失时,若允许其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责任,将严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 举例:物流公司在运输合同中约定“无论何种情况,物流公司对货物损失均不承担责任”,但在实际运输中因员工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损坏,该免责条款无效,物流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3. 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 法律解释: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民法典》还明确规定,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这是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重要基础。
    • 举例: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就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4. 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 法律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不合理地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如免除基本义务或主要责任,该条款无效。
    • 举例: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中约定“对于所有类型的损失,本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应认定为无效。
  5. 格式条款提供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无效:

    • 法律解释:如果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使得对方在合同中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该条款也无效。
    • 举例: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规定“承租人无权要求维修房屋设施”,这实际上排除了承租人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6.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 法律解释:如果免责条款是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即双方并没有真正达成合意,该条款无效。
    • 举例:甲、乙双方为了逃避税收,签订了一份虚假的买卖合同,并在其中约定了免责条款。由于该合同本身就是虚假的,其中的免责条款自然也是无效的。
  7.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 法律解释:如果免责条款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该条款无效。
    • 举例:甲、乙双方为了损害丙的利益,签订了一份包含免责条款的合同。由于该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损害他人的利益,其中的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

总结与建议: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合法、合理且公正,不能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应谨慎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遇到免责条款纠纷,应首先审查条款内容是否符合上述无效情形,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