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人民银行对征信机构现场检查的罚款上限及责任人处罚标准如下:
对征信机构的罚款上限
若征信机构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个人征信机构”“违法提供或出售征信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等严重违法行为,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例外情形:若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损失,可能触发《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更高额处罚(如100万元以上),但需以具体违法行为性质为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罚款上限
对直接责任人(如法定代表人、分管高管、数据安全负责人等)的罚款分为两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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