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茶饮代理套路 现行法律对招商会虚假宣传有何规制-何胡律师|法行宝
2026-04-10 公司事务

结论概述

新闻背景中描述的茶饮招商会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伪造明星代言、虚构科研机构背书等手段诱导商家缴纳高额代理费,属于典型的招商会虚假宣传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对招商会虚假宣传有明确的规制,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以下从法律定性、涉及的法律条文、可能的法律后果及对公众的启示等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法律定性

招商会虚假宣传行为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法律定性:

  1. 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新闻背景中,招商会通过伪造明星代言、虚构科研机构研发等手段,对茶饮产品的功效和权威性进行夸大宣传,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
  2. 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新闻背景中,商家在缴纳代理费后,发现产品根本无法铺货,且招商会承诺的扶持、补贴等全部落空,构成欺诈行为。
  3. 侵犯肖像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新闻背景中,招商会未经刘德华、李连杰等明星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宣传,构成侵犯肖像权。
  4. 合同诈骗(情节严重):如果招商会操盘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商家代理费,且数额较大,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涉及的法律条文

  1.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可能的法律后果

  1. 行政处罚: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 民事赔偿: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商家有权要求招商会操盘方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家缴纳的代理费的三倍。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 刑事责任:

    • 如果招商会操盘方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较大,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公众的启示

  1. 提高警惕,增强辨别能力:

    • 商家在参加招商会时,应保持理性,不轻易相信夸大其词的宣传。对于所谓的“明星代言”“科研机构研发”等宣传,应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核实。
    • 对于招商会承诺的高额回报、低风险等,应保持警惕,避免因贪图小利而陷入陷阱。
  2. 保留证据,及时维权:

    • 商家在缴纳代理费前,应要求招商会操盘方提供详细的合同条款、产品信息、扶持政策等,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 一旦发现被骗,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3. 加强法律意识,依法经营:

    • 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
    • 对于招商会操盘方的违法行为,应积极举报,维护市场秩序和自身合法权益。

热点事件延伸思考

该事件不仅暴露了招商会虚假宣传的普遍性问题,也反映了部分商家在创业过程中的盲目性和缺乏法律意识。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招商会的监管,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对商家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此外,商家在选择代理项目时,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避免因盲目跟风而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