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情形适用初步核实工作-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6-04-09 合同纠纷

初步核实工作是在处理问题线索时,一种重要的调查方式,它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监察可辖性

首先,要确认问题线索中反映的涉案人和事是否属于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这包括:

  1. 涉案人身份:需判断涉案人是否属于监察法所规定的监察对象,如是否行使公权力,或是否涉嫌行贿犯罪、共同职务犯罪等。对于一时难以区分的人员,可进行初步了解,必要时请示上级监察机关。

  2. 级别和地域管辖:根据监察法,各级监察机关的管辖分工是以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的。因此,需分析涉案人员的工作地和干部管理权限,以确定是否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管辖。

  3. 监察事项性质:需确认所反映的问题是否符合监察法规定的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监察事项。

二、内容可信性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查清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因此问题线索的内容真实程度直接影响是否采取初步核实。判断内容可信性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来源渠道:巡视巡察机构移交、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审计、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移送的线索,往往真实性较高。

  2. 举报动机:出于社会正义感等原因的知情人举报,线索真实性较强。匿名举报则需审慎辨别,分析举报动机。

  3. 反映内容:从问题线索所反映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人和事两个方面来分析研判,判断事实是否符合常理,是否存在矛盾,是否有佐证材料等。

  4. 政治生态: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的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评估事实的可信度。

三、事实可查性

问题线索所反映的事实是否具体、清楚,是否具备开展调查的条件,也是采取初步核实的重要考量因素。这包括:

  1. 反映事实的具体化程度:问题线索必须具备一定具体事实内容,才可以据以开展调查工作。内容笼统或表面化的线索,难以找到调查头绪。

  2. 调查的难易度:考虑证据是否容易获取,如多头举报、案发时间较长导致关键证据灭失的情况,可查度不高。

  3. 可查的时机:把握恰当的调查时机,有时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需结合案情考虑调查时机,作为是否初步核实的重要考量因素。

四、总体要求与基本条件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初步核实工作应扎实开展,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初步核实的基本条件是问题线索具有可查性,即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性质、程度较为严重,反映问题的内容、情节较为具体,涉及人员具体,有明确指向,了解核查具有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初步核实工作适用于监察可辖、内容可信、事实可查且问题线索具有可查性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下,通过初步核实可以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