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有陆路运输条款吗-车欣哲律师|法行宝
2026-04-09 经济纠纷

税收协定中确实存在与陆路运输相关的条款,具体分析如下:

  1.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条款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协定范本》及《联合国(UN)税收协定范本》,国际税收协定通常通过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条款界定跨国运输企业的纳税义务。对于陆路运输企业而言,若其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设有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办事处)或持续经营行为(如定期跨境运输路线),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常设机构,从而需在该国就相关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2. 运输企业特殊豁免规则
    为避免重复征税并促进国际运输业发展,多数税收协定会为运输企业提供特殊豁免。例如:

    • OECD范本第8条明确规定,国际运输(包括陆路、海运、空运)企业仅需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纳税,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其国际运输利润征税,除非该企业在当地设有常设机构且利润可归属于该机构。
    • UN范本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允许发展中国家对国际运输企业征收有限税率的预提税,但陆路运输通常仍适用豁免规则。
  3. 中国双边税收协定的实践
    以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税收协定》为例,其第8条明确将“陆路运输”纳入国际运输范畴,规定中哈双方企业从事跨境公路运输的利润,仅在各自居民国纳税,除非企业在对方境内设有常设机构(如维修基地、调度中心)。类似条款也存在于中国与俄罗斯、蒙古等陆路邻国的税收协定中。

建议:若您涉及跨国陆路运输业务,需重点关注以下两点:

  • 核查运输路线所涉国家的税收协定中关于“常设机构”的定义及豁免规则;
  • 保留跨境运输合同、路线规划、车辆调度记录等证据,以证明业务性质符合国际运输豁免条件。

如有具体案例或国家需要分析,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