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调解时愿意还款 可以提出结清证明吗-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6-04-09 合同纠纷

结论:在调解过程中愿意还款时,完全可以提出要求对方出具结清证明,这是合理且必要的权利主张。以下从法律逻辑、实务操作、风险提示三个角度展开说明:

一、法律逻辑:结清证明是债务消灭的法定凭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结清证明的本质是债权人对“债务已清偿”这一事实的书面确认,属于《民事诉讼法》中“书证”范畴,具有直接证明力。
实务意义:若后续债权人反悔(如重复主张债权、将债务转让给第三方),结清证明可作为关键证据,直接推翻其主张,避免陷入“已还款但无证据”的被动局面。

二、实务操作:调解阶段提出结清证明的3个关键点

  1. 提出时机:
    在调解协议签署前提出要求,将“出具结清证明”作为协议条款之一(例如:“乙方于X年X月X日前支付XX元后,甲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公章的结清证明”)。若调解协议已签署,也可在履行还款义务时同步要求对方出具,但需注意保留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作为补充证据。

  2. 证明内容:
    结清证明需明确4要素:

    • 债权人、债务人全称;
    • 债务标的(如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具体金额);
    • 债务已全额清偿的表述(如“截至X年X月X日,XX债务已全部结清”);
    • 债权人签章及日期。
      示例:若涉及银行贷款,可要求银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并注明“该笔贷款无任何未结清费用”。
  3. 形式要求:
    优先要求纸质原件并加盖公章(个人债权人可签字按手印)。若对方仅同意电子版,需通过官方渠道(如银行APP、企业邮箱)发送,并保留发送记录。

三、风险提示:2类情况需特别警惕

  1. 对方拒绝出具:
    若债权人以“内部流程复杂”“不影响你权益”等理由拒绝,需明确告知其法律后果(如可能被认定为未完全履行调解协议),并保留沟通证据。若调解协议已生效,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配合出具。

  2. 证明内容瑕疵:
    若结清证明未明确债务范围(如仅写“债务结清”未列明具体金额),可能被对方主张“仅结清部分债务”。此时需补充证据(如还款凭证、调解协议)佐证债务已全额清偿。

建议:调解还款时,务必同步要求对方出具结清证明,并仔细核对内容。若对流程不熟悉,可随时向我咨询具体操作细节,我会结合您的案件类型(如民间借贷、金融贷款等)提供针对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