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费的责任承担方,需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的合同约定、交易习惯以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合同有明确约定时,以约定为准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353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时,当事人可约定使用期限届满后的续期方式(包括续费主体)。若合同中明确约定“续费由卖家承担”或“买家承担”,则直接按约定履行。
- 实务要点:
- 需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清晰、无歧义(如“续费”是否明确指土地出让金续缴);
-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则需结合交易习惯或双方协商补充约定。
2. 合同无约定时,通常由买家(现使用权人)承担
- 法律依据:
- 根据《民法典》第35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目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要求续期需重新签订合同并缴纳出让金);
-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需依法申请续期并缴纳出让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1条)。
- 实务要点:
- 买家作为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买家名下,续期申请需以买家名义办理,续费义务自然归属买家;
- 卖家无续费义务:除非卖家在交易时承诺承担续费(如通过补充协议或书面承诺),否则卖家无需对转让后的土地续费负责;
- 例外情形:若卖家在转让时隐瞒土地使用权即将到期的事实,可能构成欺诈,买家可主张撤销合同或要求卖家赔偿损失。
补充建议
- 交易前核查土地权属:买家应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土地使用权期限,避免因期限问题产生纠纷;
- 明确合同条款: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续费责任、续期申请流程及违约责任,减少后续争议;
- 关注政策动态:住宅用地续期费用标准尚未明确,需关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修订进展。
如有具体合同或交易场景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提供细节,我会进一步结合法律条文和实务经验为您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