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养子女又回到生父母身边后,法律如何规定赡养老人”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就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包括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当养子女因某种原因回到生父母身边,并且收养关系被依法解除时,这并不意味着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也随之完全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这意味着,如果养子女在收养期间被养父母抚养长大,并且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那么养子女仍然有义务给予养父母一定的经济支持,即给付生活费。
当然,如果养子女在成年后因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不仅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还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这是法律对养父母权益的一种特殊保护。
另外,我们也需要明确的是,养子女回到生父母身边后,对生父母同样负有赡养义务。这是基于血缘关系和法律规定的双重责任。当生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养子女(此时已恢复为生子女身份)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给予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
综上所述,养子女回到生父母身边后,对养父母和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会因为收养关系的解除而完全消失。具体来说,对养父母而言,如果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养子女应当给付生活费;对生父母而言,养子女(生子女)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法律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关系的调整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