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在恢复过程中能追加股东不-牟德栋律师|法行宝
2026-04-09 公司事务

在执行案件恢复过程中,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情况

  1. 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同样,根据该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2. 分析:

    • 如果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行为,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在执行案件恢复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分析:

    • 如果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且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在执行案件恢复过程中,虽然直接的法律条文可能并未明确规定可以追加此类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获得相应生效法律文书后,再向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三、其他情况

  • 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且无其他违法行为:

    • 如果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且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如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那么在执行案件恢复过程中,一般不能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 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

    • 如果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难以区分,这可能构成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情形。但同样,需要债权人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获得相应生效法律文书后,才能向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建议

  1. 收集证据:

    • 在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之前,申请执行人应尽可能收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相关证据。
  2. 咨询专业律师:

    • 由于执行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实体问题,建议申请执行人在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之前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当然,我就是您身边的专业律师,有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
  3. 遵循法律程序:

    • 在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应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如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据等,以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执行案件恢复过程中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根据股东的具体行为和公司的财产状况来判断。如果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行为,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