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土地在未确权前村上个人之间变更了合同,能否要回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合同变更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以及确权后的权利归属等因素。具体分析如下:
若合同变更合法有效,且无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则难以要回
- 合法变更情形:如果土地在未确权前,原承包方与村内其他个人之间变更合同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经过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变更登记或备案等),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那么该合同变更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 难以要回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变更后,新的承包方已经依法取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承包方无权再要求要回土地。即使后续土地进行了确权,确权机关也会根据实际的承包经营情况来确认权利归属,不会轻易改变已经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若合同变更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则有可能要回
- 无效情形: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合同变更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者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那么该合同变更行为是无效的。
- 可撤销情形:如果合同变更行为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或者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那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有可能要回的原因:在合同变更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原承包方与新的承包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承包方有权要求新的承包方返还土地。如果土地已经进行了确权,且确权机关在确权时未发现合同变更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原承包方也可以在发现后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变更或撤销确权决定,并要求要回土地。
确权后的权利归属对能否要回的影响
- 确权原则:土地确权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确认和登记的行为。确权机关在确权时,会综合考虑土地的来源、承包经营情况、合同变更情况等因素,来确认土地的权利归属。
- 对能否要回的影响:如果土地在确权前已经合法有效地变更了合同,且新的承包方已经实际占有、使用土地多年,那么在确权时,确权机关很可能会将土地的权利确认给新的承包方。此时,原承包方要回土地的难度会较大。但如果合同变更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且原承包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那么在确权后,原承包方仍然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