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成立和既遂-张孝全律师|法行宝
2026-04-08 刑事辩护

诬告陷害罪的成立与既遂标准

在探讨诬告陷害罪的成立与既遂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罪名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人身权利,还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1. 诬告陷害罪的成立

诬告陷害罪的成立,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 行为要素:行为人必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即无中生有,虚构不存在的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或公众进行告发。这里的“告发”是诬告陷害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 主观要素: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所告发的事实是虚假的,仍然决意进行告发。这种故意涵盖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表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因此受到刑事追究。

  • 结果要素(成立的关键):虽然诬告陷害罪的成立并不完全依赖于实际发生的刑事处罚结果,但行为人的诬告行为必须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即具有导致被诬告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可能性。这通常意味着,司法机关已经接收到了诬告材料,并可能因此展开调查。

2. 诬告陷害罪的既遂

诬告陷害罪的既遂标准,则在于行为人的诬告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对被诬陷人进行刑事追究的程度,特别是当司法机关基于诬告行为对被诬告人进行了立案侦查时,即构成既遂。具体来说:

  • 立案侦查:在司法实践中,“立案说”被广泛采用作为既遂的标准。即,只要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基于行为人的诬告启动了刑事追诉程序,对被害人进行调查、侦查、起诉或审判等活动,即可认定为诬告陷害罪的既遂。

  • 实际影响:既遂的认定不仅关注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还关注客观上对司法秩序和他人权益的实际影响。即使后续调查证明被诬告人并无犯罪行为,只要诬告行为已经导致司法机关启动了刑事追诉程序,就构成了既遂。

3. 特殊情况与法律责任

  • 未遂情形:如果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捏造事实、准备告发等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告发材料被截获、司法机关识破虚假告发等)未能使司法机关启动对被诬陷人的刑事追究程序,这种行为即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未遂。尽管未遂在量刑上可能比既遂更轻,但行为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还将从重处罚。

4. 举例说明

假设张三因个人恩怨,捏造了李四盗窃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存在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决定对李四进行立案侦查。此时,即使后续调查证明李四并无盗窃行为,张三的行为也已经构成了诬告陷害罪的既遂,因为其诬告行为已经导致司法机关启动了刑事追诉程序。

综上所述,诬告陷害罪的成立并不依赖于既遂状态的实现,但既遂的认定则关注于行为是否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只要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并进行了诬告,且情节严重,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