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不能通过到公证处请求儿女不享有继承权的方式来解除亲子关系。亲子关系和继承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各自有独立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一、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血缘或法律拟制(如收养)而形成的身份关系。这种关系一旦形成,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随意解除。在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可以通过公证或其他方式来解除亲子关系。亲子关系的解除通常只在特定情况下发生,如收养关系的解除,但这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并且通常不涉及继承权的直接剥夺。
二、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关于继承权的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三、公证处的作用
公证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处可以办理各种公证事项,如合同公证、遗嘱公证等,但它不能改变或解除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也不能直接剥夺或赋予某人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或取得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的判决,而不是通过公证来实现。
四、建议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