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形:
保险合同有明确约定时,按约定处理
若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伤情鉴定费用的承担方(如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或由被保险人先行垫付后凭票据报销),则直接依据合同条款执行。此时需注意:
- 条款需符合《保险法》第19条的强制性规定(如不得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责任);
- 若条款存在歧义,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498条作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
保险合同无约定时,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处理
若合同未约定费用承担,实践中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 诉讼/仲裁程序中: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由败诉方承担。例如,若保险公司拒赔且法院最终判决其赔付,则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 协商/调解阶段:双方可协商分担,若协商不成,被保险人可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垫付(需保留票据),后续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 特殊情形:若鉴定系因保险公司对伤情存疑而要求,且最终鉴定结果支持被保险人主张,则费用通常由保险公司承担;反之,若鉴定结果否定被保险人主张,则可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建议:
- 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查阅保险合同条款,明确费用承担约定;
- 保留鉴定费发票、鉴定报告等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 若对费用承担有争议,可先与保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银保监会投诉或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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