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由中介保管,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仍算收取定金。具体分析如下:
从定金合同成立的角度
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定金实际交付时成立。只要买方将定金实际交付给中介(无论中介是代收还是保管),且卖方认可该交付行为(例如卖方授权中介代收、事后追认或双方约定中介为定金保管方),就视为定金已交付给卖方,定金合同成立并生效。此时,中介的保管行为不影响定金收取的认定。
从中介行为的性质角度
若中介仅作为“保管方”,且买卖双方明确约定定金由中介暂时保管(例如为保障交易安全,待满足条件后再转交卖方),此时中介的保管行为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只要定金最终会按约定转交卖方,且卖方对保管安排知情并同意,仍可认定卖方已收取定金。
但若中介未经卖方授权擅自保管定金,甚至存在挪用、截留等行为,则可能涉及无权代理或违约,此时需根据具体情节判断卖方是否实际“收取”定金(例如卖方是否事后追认、买方是否明知中介无权保管等)。
从风险承担的角度
若定金由中介保管期间因中介过错导致定金损失(如中介破产、挪用资金无法归还),卖方是否需承担责任?这取决于卖方对保管安排的授权范围: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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