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债权款主要由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共同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人民法院的主导与监督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条、第十三条,人民法院是企业破产程序的核心主导机关,负责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审查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对管理人履职进行监督。破产债权款的分配方案需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方可执行,确保程序合法性。
管理人的具体执行职责
管理人(通常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清算组担任)是破产程序的实际执行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履行以下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参与权
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虽不直接管理债权款,但可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利: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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