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弄坏摆摊的东西要赔偿吗-李豪律师|法行宝
2026-04-07 侵权纠纷

城管弄坏摆摊的东西,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是需要赔偿的。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城管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弄坏摆摊者的物品,如果城管存在过错,比如故意损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物品损坏,那么城管所在的行政机关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一般是按照物品损坏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进行计算。例如,摆摊者有一个价值500元的摊位遮阳伞,被城管不小心弄坏了,那么城管所在单位就应当按照500元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特殊情形角度

  1. 合法执行职务且无过错:如果城管是在合法执行职务过程中,比如依法对违规摆摊进行清理,在采取合理措施时不可避免地导致物品损坏,且城管没有过错,那么这种情况下城管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合理措施”和“不可避免”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比如,城管在依法清理占道经营的摊位时,按照正常程序将摊位上的物品搬离,在搬离过程中一个易碎物品不小心掉落摔碎,如果城管在搬离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那么可能不需要赔偿。
  2. 摆摊者存在过错:如果摆摊者的物品摆放本身就违反了相关规定,比如占用了消防通道、公共绿地等禁止摆摊的区域,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弄坏物品,摆摊者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时,城管所在单位的赔偿责任可能会相应减轻。例如,摆摊者将摊位设置在消防通道上,城管前来清理时弄坏了部分物品,由于摆摊者存在过错,那么城管单位可能只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维权途径角度

如果城管弄坏了摆摊的东西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摆摊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 与城管部门协商:摆摊者可以先与城管部门进行沟通,说明情况,要求城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物品损坏的照片、视频,物品的购买凭证等。
  2. 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与城管部门协商不成,摆摊者可以向城管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行政复议时,需要提交书面申请书,说明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3. 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摆摊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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